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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准备结婚登记材料?
释义
    法律分析:一、如何准备结婚登记材料?
    第一,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要求的是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的是有效护照,外国人要求的是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第二,双方没有配偶和没有直系或三代内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需要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公证,华侨和外国人的需要由我国驻该国的领、使馆出具相关证明。
    二、舟山居民与澳门居民结婚登记材料
    舟山居民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复印件为男女双方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以及本人页复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和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注:澳门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双方当事人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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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