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侵占、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若合伙人拒不归还财产、隐匿、转移合伙财产的,那么当事人需要到法院起诉处理。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 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 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