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单位承担。在发生工伤之后,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i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