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握有遗嘱不等于必然拿到遗产吗 |
释义 | 握有遗嘱不等于必然拿到遗产吗 握有遗嘱不等于必然拿到遗产,从实体上来讲,以下情况的出现,可能导致即使握有遗嘱也拿不到全部或者部分遗产。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存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形,则可能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如果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来见证遗嘱,则可能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不应当完全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即遗嘱部分无效。 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根据《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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