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赌博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经营地点,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开设赌场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参赌金额每增加20万元或获利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