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公安局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数额较大来判断,被害人只能通过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侵占罪的特征包括通过正当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并拒不交还。正确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和贪污罪的界限,侵占罪是行为人侵占委托管理的财物,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财物,贪污罪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 法律分析 一、公安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首先,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公安机关不会立案,被害人只能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其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法律规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具体数额,各地有差异,如上海的标准为两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本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是否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据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等。但不能包括故意损毁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结语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被害人在面对侵占罪时,公安机关通常不会立案,而是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侵占罪具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并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特征。要正确界定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需要注意财物是否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而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犯罪客观表现和犯罪主体的不同。根据刑法规定,侵占罪的刑罚依据数额大小而定,数额较大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为个人和组织检举、控告、反映情况提供便利渠道,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修正):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修正):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一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搜集和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的相关情报,为防范、制止和惩治上述行为提供情报依据或者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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