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 提起行政诉讼 。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