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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含已明确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
    二、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三、青岛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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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4: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