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