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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争议的解决是否有时效性要求?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认定事故、确认工伤和评定残疾等保险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因此,有关工伤保险争议的解决确实存在时效性要求。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认定事故、确认工伤和评定残疾等保险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工伤认定、诊断、鉴定、评定残疾等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法定标准进行,法律效力明确的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结果,应当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依据,对于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逾期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关于“工伤保险争议的解决是否有时效性要求?”的相关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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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