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法人员回避的情形:①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③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