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一种独特规定——胁从犯。其特征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根据其犯罪情节,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个人被他人胁迫参与犯罪,那么这个人就是胁从犯。这种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规定。 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一、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样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特征有:在主观上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二、胁从犯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主观上的,虽然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虽然客观上行为人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其犯罪行为相对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的精神。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是依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其本质特征在于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