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交费吗 |
释义 | 申请强制执需要向法院交纳费用。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都是应当交纳申请费,但申请费待执行后交纳。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资料: 1、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行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会对口头申请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2)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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