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性质不同 复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志愿兵和部分干部退出现役,回参军地区参加生产或工作。 退伍: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2、条件不同 复员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退伍是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3、实行时间不同 复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于1950年 6月30日颁发了《关于人民解放军复员工作的决定》,并成立中央复员委员会。 退伍: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 4、程序不同 复员前,由军队负责进行思想教育和培养训练;离队时,办理复员手续,发给生产资助金和复员证。复员军人回参军地区后,由地方政府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第七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