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求提供我之前的病史信息,我有权拒绝提供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个人隐私保护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求提供被保险人之前的病史信息需要符合合法必要原则。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这些信息与事故原因无关,可以拒绝提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保险法》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不得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以外的个人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或者丢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合理、必要采集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受信息主体同意原则采集、使用个人信息。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法应当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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