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通过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接工程? |
释义 | 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接工程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总公司开拓市场,方便经营。分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独立签署合同,无需总公司盖章。分公司的成立初衷是为了拓展业务,若连签署合同的权利都没有,就违背了分公司设立的目的。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接工程可以吗? 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接工程是可以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最终总公司都必须“兜底”承担责任。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吗? 分公司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可以盖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帮总公司开拓市场,方便总公司的经营,并不是事事都需要过问总公司的,如果分公司连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都没有,那就不符合总公司设立它的初衷了。 虽然分公司的资金并没有独立于总公司,且甚至于从成立时起,就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但若是分公司连独立签署合同的权利都没有,那么这就已经违背了分公司成立的初衷了,故此在分公司成立时会有一个营业执照,只要在营业范围内,都是可以独立于总公司签署合同的。 结语 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接工程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具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包括签订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最终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并且可以使用自己的公章。这符合分公司成立的初衷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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