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抛弃物的所有权归谁 |
释义 | 抛弃物的所有权属于先占者。 我国法律规定抛弃物以“先占”为取得所有权的原则,即谁先发现并占有该无主物,谁就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如下: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综上所述,其实适用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所以导致遗弃物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是合法取得遗弃物,符合上述遗弃物的先占取得的条件,则可以首先得到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若不符合条件,则不能获得。遗弃物所有权的取得为先占方式,因此在取得合法遗弃物时,可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取得其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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