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担保物变卖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承担拍卖费、仓储费、保管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应当从拍卖所得中优先支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担保物变卖的费用,包括拍卖费、仓储费、保管费等,应当列入拍卖费用,按照优先顺序从拍卖所得中优先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拍卖人应当将拍品的拍卖费用、保管费用、仓储费用等全部标明在拍卖公告中,并在拍卖过程中公开宣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物买卖和抵押物拍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导致担保性财产被变卖的,拍卖费、仓储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应当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