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涉嫌 刑事犯罪 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而作为法学概念,“哺乳期妇女”有其特定的含义。 1、哺乳期。 哺乳期一般为1年,《 女职工 保健工作规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均将哺乳期规定为1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1年的期限与法律、医学对婴儿年龄的要求一致,规定对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在这一期限中,如果妇女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停止哺乳的,哪怕先前有哺乳自己婴儿的事实,也不属于“正在哺乳”的情形;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有哺乳的事实,如果没有 证据 表明 犯罪嫌疑人 已经停止哺乳,则仍应视为为“正在哺乳”,即使之前的哺乳行为时断时续。 2、哺乳对象。 为自己生育的未满1岁的子女,即婴儿。子女超过1岁的,已不能称其为婴儿;同时,超过1年也不符合哺乳期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哺乳的是养子女、继子女,虽然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母子女关系,但双方间拟制的母子女法律关系依然成立,则仍应认定为哺乳自己的婴儿。 3、哺乳方式。 不限于母乳喂养,也包括其他喂养方式。由于各种原因,不选择母乳喂养或者客观上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情况不在少数,如果将喂养方式限定为母乳喂养,会导致不少哺乳期妇女被排除在法律特殊保护之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