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后果有哪些 |
释义 | 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通常是由谁承担由质权人来承担的。如果因质权人保管不善或者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权是抵押的还是质押的? 股权只能是用于质押,一般不得用于抵押。股权属于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质押,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债权人处置质押物需要法院判决吗 债权人处置质押物是不需要法院判决但需要对方同意。 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押物被质权人损害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出质人也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三、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质押的特征有: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担保的债权。由于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质权属于担保债权。当事人可以为未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在实现质权时必须有主债权。质权随主债权的转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割性质权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不可分割,即质权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换句话说,即使债务人偿还了大部分债务,只有少数债务未能偿还,质权人也必须抵制未偿债权,对所有质权标的行使质权。如果质量部分丢失,未丢失的部分仍然保证所有债权,但质量保证的范围不能相应缩小;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是指质权的效力和质权标的的代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质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质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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