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男方无权探视孩子,如何应对? |
释义 | 离婚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不给孩子怎么办?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不让见孩子能否变更抚养权?如果对方影响孩子生活或造成损害,可申请终止对方探视权。变更抚养权需满足条件或双方协议。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包括:一方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履行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有不利影响、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 法律分析 一、离婚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不给孩子怎么办 离婚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不给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之后可以申请执行,如果有抚养权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还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不让见孩子能否变更抚养权 不让见孩子不能变更抚养权。 如果对方在探视过程中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或者造成对孩子的损害,那么可以申请终止对方的探视权行使。如果被拒绝探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自己履行自己的权利。 想要变更抚养权,对方拒绝自己探视孩子不是该条件,只有在满足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或者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才可以进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如下: 1.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如果离婚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拒不给孩子抚养费,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不让见孩子的情况,可以申请终止对方的探视权行使。若被拒绝探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自己的权利。想要变更抚养权,需满足特定条件或双方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以下情形:一方因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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