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是为主合同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拥有抗辩权和追偿权,但不能是国家机关、公益性单位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证人有以下权利:自己享有的抗辩权,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以及在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一般不可以担任保证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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