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可以视为对违约的救济。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从产生原因来看 先履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没有法定理由,经当事人双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违约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则另一方当事人虽违约,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保留自己的给付,等待对方的履行。 一、购销合同中的抗辩权 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 1、合同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2、合同履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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