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用卡只有金融机构的人员才能依法的进行发放,而对于非法的提供信用卡行为完全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一般只要实施此行为就会承担刑事责任,在判决时就会按照提供信用卡的数量以及涉及到的金额来进行判决,不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