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为附加的条款,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让我们来分析第一个案例。郦某与某通讯市场之间的约定:出租方承租方中间任一方如需解除合同,需向对方缴纳全年租金总额的25%的违约金。首先,向对方缴纳全年租金总额的25%的违约金这显然不属于法律事实,而是一个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次,此处如需解除应该理解为需要双方另行协商合意解除。因此合同中的这一约定,只能认为是纯粹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而并非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同时郦某声称其身体状况不佳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因此法院对郦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如果双方约定:如果一旦郦某经营亏损,即可解除合同。那郦某经营亏损就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即是郦某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一、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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