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