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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行为将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释义
    据了解,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十倍。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提升。但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也不够紧密顺畅,维权依然面临着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难题。
    十三五时期,我国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将更加突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在首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申长雨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自身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有各自的特点;保护手段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客观上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雷筱云介绍,知识产权大保护的概念包括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等内容。
    申长雨还提出要重点解决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医药、食品、环境等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海外维权援助力度,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等。
    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必须严格把握定罪的标准
    刑事司法的定罪标准,是指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且应当判处刑罚的基点。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转型升级,知识产权保护得到空前加强,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取得明显成效。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还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这是我国从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就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刑事保护明确表达的一种立场与姿态,同时也是对要求加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与国内关切的一种回应。
    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知识产权犯罪为行为犯的立法模式,即只要实施了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即认定构成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必须造成某种法定后果或者具备一定犯罪情节才成立此罪。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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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4: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