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包括以下哪些原因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而引起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2、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3、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如被代理的未成年当事人成年或精神病人痊愈; 4、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如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权或监护权,随着婚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什么?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 另外,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也同步。引起监护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失去监护权。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 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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