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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行满足哪些条件?
释义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
    (3)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4)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行满足哪些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3)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4)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不予承认的法院判决
    外国法院不予承认的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承认和执行外国和涉外机构裁决的条件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外国的下列判决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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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