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年)交罚字第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一案,经行署(市)县局(处) 县(市)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年月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以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局(处)、县(市)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