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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区别
释义
    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原则与物件致人损害的主要区别在于,该损害是否由于因物本身的结构、状态或者变化引起的致害,如果是,则为物件致人损害,如果不是,则为一般过错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倒置
    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空坠物适用什么责任原则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三、生活中侵权行为有哪些
    在生活中常见的并且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的行为具体有以下情形:
    1、产品侵权行为,生产者的生产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行为;
    2、机动车驾驶人侵权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失误或故意造成行人、另一方机动车损害的行为;
    3、医疗损害行为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的行为;
    4、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某个行为时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损害的;
    5、饲养动物损害行为;是指自己或他人的损害是由饲养人饲养的动物;
    6、建筑物和物件的致人损害行为,建筑物和物件本来就需要人为的因素才能构成对人的损害,所以其本身不具有危害性。但是因人的疏忽管理导致的损害由管理人或者责任人承担;
    7、法律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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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