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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部门对物业有处罚权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罚的情况:物业服务人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物业服务人被解聘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制造超标噪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罚的情况: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的;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的。3、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处罚的情况: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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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5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