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解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错相抵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与有过失”或者“过失相抵”的规定。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一、与赔偿金额相关因素 根据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宠物咬伤人应该谁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宠物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咬是由于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引起的,宠物主人或管理人才可能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但是如果宠物主人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那么无论被侵权人有没有过错,宠物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