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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金没有交可以办理银行卡吗
释义
    法院罚金不交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妨碍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限制高消费令、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对失信被执行人可采取禁止高消费、限制贷款办卡等信用惩戒措施。
    法律分析
    法院判处的罚金不交,就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根本办不下来信用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上是法院罚金不交可以办理信用卡吗
    拓展延伸
    如何合法支付未交罚金的替代方式?
    合法支付未交罚金的替代方式有多种选择。首先,您可以联系相关的执法机构或法院,了解是否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缓解罚金压力。其次,您可以咨询律师,探讨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径来减少或避免罚金的支付。此外,您还可以尝试寻找公益组织或慈善机构,看是否有可能获得赞助或援助来支付罚金。最后,如果您有亲朋好友可以帮助,您可以请求他们的支持,共同分担罚金的支付责任。请注意,这些替代方式的可行性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您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得准确的建议和指导。
    结语
    法院判处的罚金不交,将导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无法办理信用卡。被执行人若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符合一定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以及限制被执行人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对于法院罚金未交的情况,合法支付的替代方式有多种选择,包括分期付款、法律途径减少支付、寻求赞助或援助,以及请求亲朋好友的支持。请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等,或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应当参照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业务之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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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7: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