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权利的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包括: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逾期不支付报酬时留置委托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和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仍可要求支付报酬,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行纪人有权要求报酬,逾期不支付报酬时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法律分析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可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留置委托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人权利的保障与实践 人权利的保障与实践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在保障方面,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起到了关键作用,确保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同时,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也承担着责任,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教育和培训等方式,促进人权的实践。实践方面,人权的实现需要关注各个领域,包括教育、健康、劳动权利等。通过提供平等机会、消除歧视、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可以促进人权的实践。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公众意识的提高也是实践人权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合作,才能实现人权利的全面保障和实践。 结语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包括:1、可自行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除非委托人不同意;2、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时,行纪人有留置委托物的权利。人权保障与实践是重要议题,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确保人权得到法律保护,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也承担责任,通过政策和教育促进人权实践。实践需要关注教育、健康、劳动权利等领域,平等机会、消除歧视和监督机制促进实践。加强国际合作和公众意识提高是实践人权的重要途径。只有持续努力和合作,才能全面保障和实践人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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