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3、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4、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