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需要满足主体合格、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主体必须是夫妻或将要成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财产约定协议必须由夫妻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代理。协议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约定的财产归属应符合男女平等原则,避免逃避债务的嫌疑。公证人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需进行调查工作。 法律分析 一、主体须合格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主体是特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夫妻或将要成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婚后夫妻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因此若男女双方未结为夫妻,财产的约定协议就不能作为《民法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来看,而只能是一般的民事协议。 (二)双方当事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为了有效防范早婚现象的出现,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应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对于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不予办理公证。 (三)双方当事人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夫妻双方才能有资格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如果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如精神病人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愿望,既使双方订立了财产协议,公证机关也不应予以公证。 二、财产约定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之所以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基于保护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的需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的协议,应由夫妻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他人不能代理,如某女之母以其女工以忙为由代女来我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这是不能公证的。因为夫妻财产公证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且,财产约定协议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财产约定都是无效的,因一方误解而作的财产协议也无效。约定所追求的是明确财产归属。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不仅指人格平等也指经济地位平等。凡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财产完全归夫或妻一方的,均不符合立法本意。如果这样规定就可能从根本上破坏男女平等的《民法典》基本原则,而在夫权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受害的大多为妇女。另外,这种约定也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公证人员在承办此类公证时,必须作好调查工作。 结语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有效性需满足主体合格、真实意思表示等要求。未结为夫妻的财产协议只是一般民事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财产约定协议应由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他人不能代理。约定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欺诈、胁迫或误解情况下的约定都无效。夫妻在家庭中应平等,约定完全归属一方的不符合法律原则且有逃避债务之嫌。公证人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需进行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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