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财产约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申办公证必须双方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提供各自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凭证,婚前财产约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分别发表无配偶的声明;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约定协议可以在婚前办理,也可以在婚后办理。 2、对于有关约定财产权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约定时所提供的财产权凭证,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有必要对其原财产权是属于单方所有还是双方所有加以认定,对于因购买取得的财产应从购买时间上认定,对于遗嘱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应从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上认定,对于继承或以其它方式取得的财产,则要看双方在此前有无约定,让约定协议书内容更加明确。 3、特别注意对夫妻债务的约定。债务约定的前提是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不得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约定给一方或将债务约定给另一方。在夫妻双方对债务进行约定时,公证处就应充分审查该债务的来源,如夫妻对通过按揭贷款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约定时,应经得银行的同意,未经银行同意而当事人坚持约定的,公证处必须告之双方均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并在笔录中记明。 4、告之义务。对于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约定协议,应告之其在协议生效后,应对约定的财产到相关部门办理财产权变更或登记手续;对于在婚前达成的财产约定协议,应告之其该协议应当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须要变更约定财产权人的,协议生效后还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财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还应告之,在协议生效后,约定内容对双方及其继承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在对外效力上,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对此约定具有举证责任,即第三人确实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才得以对抗第三人。 电话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