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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2017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闲置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
    

法律客观: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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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