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职务作品版权该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依据 |
释义 | 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为了充分地保护作者的权益,我们在这里应对“职责范围”作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当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的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以及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等,指明了该作者的职责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创作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对此,一些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指明的或者由职责规章、作者工作单位的业务指标或作者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产生的义务,才能视为作者必须进行创作的职责范围。如果作者工作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指明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就应该考虑到在产生争议时法院很可能作出有利于作者的判决。从“尽量保护作者”这一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出发,这种规定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界定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作品”。由于“工作任务”的规定显得太笼统而容易产生歧义,这造成了人们对职务作品的理解不一致。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予以弥补,即规定,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这一法律特征,应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职责范围必须要由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直接确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要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这不仅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还是社会利益不公正分配的体现。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面几种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便离开岗位,无论工作任务完成与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不断写作过程。有时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只是作出了创作作品的初步设想,在工作时间外仍是欲罢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构思,并对作品进一步提炼、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认定一部作品的构思与创作是否属“工作时间”之内,所以,用工作时间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 (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其实,很多作品特别是社科类的作品几乎不需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它们是职务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所以,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综上所述,职务作品的第二个法律特征: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作者只有在劳动合同(或者在工作单位的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或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中指明的该作者的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我们绝不能够把超出此范围的一些作品也划到职务作品中去。否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益,也会严重地削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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