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此,危房也不是一定要拆迁的。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己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