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方与 |
释义 | 【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方与招标方的关系问题求助 网友提问: 关于《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方与招标方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人不可以是招标人的关联公司的相关规定,有没有具体的哪一条是这方面的呢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没有禁止投标人不能是招标人的关联公司,简单地说,只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开、公正,投标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就不应该受到限制。而且在现代社会,关联公司其实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范围,以此为标准剥夺部分企业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属于反向歧视,跟《招投标法》第五一一条的精神相悖。况且,市场追求的是效率,政府追求的才是公平,所以只要招投标双方都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人不认为有必要对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常识: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 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主市场条件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来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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