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大陆方面的手续: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包括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和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并履行下列手续:(1)提交本人户籍或其他户籍证明;(2)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台湾探亲、探病、定居等函电或者去台进行学术交流处理其他事务等有关证明;(3)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4)填写申请表并交近期2寸照片4张。申请被批准后,将被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上也应要有有效期的"签注"。台湾方面的入境手续:台湾的入境证明是台湾当局发给大陆居民的《大陆同胞旅行证》。申办此证件应在申办出境证件之前办妥。申请的文书包括填写的"旅行证申请书"、申请进入台湾的"具结书"和由在台湾有户籍的人出具的"保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