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是老师事业单位不是领导学校收护照合理吗?根据法律文件可以不交吗学校说不交开作废证明 |
释义 | 教师不应被学校要求交出个人护照,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只有公安机关、原发证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收缴证件。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证件。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作为教师,学校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权收缴个人隐私护照【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拓展延伸 护照交付要求与法律文件规定是否相符?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文件的了解,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事业单位必须交付护照的要求。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不交付护照是合理的。然而,学校可能有自己的管理规定,要求教师交付护照或提供作废证明。这种要求可能出于安全管理、备案登记或其他目的。 教师作为事业单位的一员,应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如果学校要求交付护照,教师可能需要与学校沟通,了解背后的考虑和目的。如果确实存在合理的理由,可以考虑配合学校的要求。然而,如果学校无法提供法律依据或合理解释,教师可以要求学校明确规定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总之,护照交付要求与法律文件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教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与学校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教师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无权收缴个人隐私护照。然而,学校可能有自己的管理规定,要求教师交付护照或提供作废证明。教师应权衡利弊,与学校积极沟通,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要求学校明确规定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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