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大陆人跟台湾人办理离婚的流程如下: 1、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要进行查证相关事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过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