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公平原则 |
释义 | 税收公平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税收制度设计的税收负担分配的均衡状态,税收负担应该公平地业着于每一位纳税人身上,尽可能地合情合理。由于“公平”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可题,深入到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理解就会涉及出发点完全不同的具体原则的适用: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以及横向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受益负担公平说。亦称“受益原则”。如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的受益原则。其认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纳税,这才是公平。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享受利益多的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少纳税,不享受利益的不纳税。 2、天赋能力公平说。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人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收入分配。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 3、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说。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最大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 4、量能负担说。亦称“支付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大。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则不纳税。 法律依据: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四)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七)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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