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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多长时间开庭
释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
    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仅仅规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但实际中完全会出现管辖权异议、举证中止等情况,另外就算没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现,最终开庭审理日期还要有法院进行确定,一般法院不至于无故拖延。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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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8: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