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进行病残鉴定。 二、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进行公示。 四、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