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如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和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和依据; 5、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和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诉前请求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可以财产保全的财产的存放地点、数量和价值、银行存款银行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 8、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出庭作证时应提交申请。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上述证据原件; 10.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贷款纠纷,法院受理后宣布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讼。贷款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贷款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