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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交通管控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禁止以硬隔离方式阻断国省道路、高速公路。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路、高速公路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挖沟、堆土、设置路障等方式,阻断国省道路、高速公路。已采取硬隔离方式阻断的,要立即予以撤除。
    二、禁止在国省道路市、县交界处重复设站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行政区域交界处设置检查站点的,要主动与毗邻地区协调沟通,实行联勤联动,做到同一方向只设置一个检查站点。对重复设站检查的,要立即进行撤并整合。
    三、禁止对低风险地区车辆进行双向劝返。各检查站点特别是环省、市界检查站点,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且符合防疫安全要求的车辆,要保证顺畅通行。仍在实施双向劝返的,要立即调整。
    四、禁止阻塞高速公路出站口车辆通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速公路出站口进行检疫检查的,要科学划定待检区域。车流量较大时,及时增加人员、设备,增设检查车道,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因检疫检查造成车辆拥堵至高速公路主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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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00:15